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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新聞2019/05/06 09:20:03

南港:就前協理索取回扣案,公司另提起民事損害賠償案判決確定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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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1)南港-有關本公司就前協理陳O清索取回扣案另提起民事損害賠償案判決確定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8/05/03
2.公司名稱:南港輪胎(股)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前協理陳O清長期向本公司原料供應商及報關行索取回扣案,陳O清、張O蕉於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時,與本公司達成民事和解,由其二人連帶賠償本公司新臺幣(下同)561,356,141元,該部分賠償金額業已給付本公司。
二、本公司其後發現陳O清另有收受昶O公司回扣59,463,874元,經另案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918號民事判決,陳O清、張O蕉應連帶賠償本公司59,463,874元,及自民國105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上開判決業經確定。陳O清、張O蕉業於108年5月3日依判決給付本公司賠償金59,463,874元及利息9,041,767元(計算至108年5月3日止之利息),總計68,505,641元。
6.因應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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