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09年2月11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經理人張○○。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
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7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經理人張○○有利用客戶帳戶買賣有價證券情事,核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其忠孝分公司經理人張○○3個月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