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惠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違規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10年12月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浦惠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4項、第第102條及第111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公司與其他行業合作推銷他公司產品並收取報酬,核有從事未經本會核准之業務,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4項規定。(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02條規定,予以糾正。(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