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及墨西哥就「美墨加協定」(USMCA)汽車原產地規定解釋仍有分歧
相關背景:
USMCA汽車原產地「調高規定」(roll-up provision)要求汽車「核心零件(core parts)」(如引擎)75%須在北美生產;汽車「主要零件(principle parts)」(如輪胎) 70%須在北美生產。
墨西哥認為,若汽車零件符合上述要求(例如引擎價值75%北美生產),而該零件裝入其他汽車部分時,該零件可視為「全部」北美生產,墨國並表示此為USMCA協商時美墨加三方所同意之彈性。
美國則採取較嚴格解釋,即使汽車零件符合「調高規定」,該零件裝入其他汽車部分時,該零件「北美區外價值」(例如25%)仍須以區外價值計算。
媒體報導,美國貿易代表戴琪大使於本(7)月22日與墨國經濟部長Tatiana Clouthier會晤後,雙方就USMCA汽車原產地規定解釋仍有分歧:
戴琪大使於本月22日與墨國C部長會晤,戴琪大使強調美國將確保USMCA完整執行(full implementation),包括汽車原產地規定、墨國勞工改革。
墨國C部長於本月23日表示,墨方認為USMCA汽車原產地規定並未依照當初協定協商共識進行解釋。部分美國企業者亦同意,美國對汽車原產地之解釋並未依照諮商共識。
墨國經濟部次長Luz Maria de la Mora Sanchez於23日亦表示,美墨對於上述規定解釋分歧將影響廠商遵守「區域價值含量」要求,美方解釋對於墨國或北美汽車產業並無幫助,墨國就此分歧已與美方溝通相當期間,墨方亦與汽車產業合作提出協商共識之相關證據。(資料來源:經濟部國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