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佳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乙案
一、裁罰時間:109年12月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佳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能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曾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佳能公司於107年8月9日、107年11月7日及108年5月2日董事會決議將資金貸與子公司奇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迄今尚未全數收回,該等資金貸與屬短期融通性質,貸與期限業已超過1年,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就佳能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