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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新聞2019/07/17 08:57:38

大同子公司綠能澄清「無預警宣布解散清算」報導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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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1)大同-代子公司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澄清媒體報導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8/07/16
2.公司名稱: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大同綜合持股約28%
5.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等
6.報導內容:
「大同集團旗下綠能無預警宣布解散清算.....」等
7.發生緣由:不適用
8.因應措施:
「大同集團旗下綠能無預警宣布解散清算.....」等錯誤不實之言論,予以嚴正澄清。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能公司)因面臨產業變化、營運困境、資金短絀之情況,為維護綠能公司員工、債權人及股東之利益,經詢問律師專業意見並由董事會充分討論後,依公司法之相關規定提請股東會為解散之討論,並依法請股東會選任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完全依照法律規定。
且為尊重債權銀行,於事前已將董事會討論公司解散清算乙事,告知債權銀行,債權銀行表示在意料之中,而該報導稱大同集團在證交所突然宣布要解散、清算綠能,「讓銀行團成員傻眼」、「銀行團成員高分貝批評」、「銀行團主要成員痛批」等,顯與事實不符,該媒體片面引述未具名銀行團成員之報導,亦未向本公司查證,已造成綠能公司名譽受損,更易引起員工、其他債權人及股東之誤解,對綠能公司現面臨之困境,無疑是雪上加霜。
至於清算人之選任,綠能公司乃依公司法第322條但書規定,由股東會選任清算人,並非以現任之董事成員擔任清算人,且清算人之報酬亦由股東會決定之,
而綠能公司之臨時股東會尚未召開,亦未決定清算人之報酬,何來報導所述「清算人可多撈一筆」之情事。再者,綠能公司於清算程序後是否進入破產程序,均有賴股東會選任之清算人依其專業判斷決定之,且破產管理人之選任、報酬之決定,依破產法第64條第1項、第84條由法院定之,非綠能公司所能置喙,絕無報導所述「當破產管理人再撈一筆」之可能。上開報導及引述未具名銀行團成員之內容與事實及現行法規大相逕庭,嚴正傷害綠能公司之名譽及社會公信,綠能公司定當依循法律途徑捍衛名譽,以正視聽。
綠能公司重申於後續之解散清算等相關程序,必由股東會選任之清算人依循法令規定,將綠能公司員工及債權人之權益為優先。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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