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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0)愛山林-本公司查詢最高法院判決主文查詢系統獲悉最高法院駁回被告林鴻明上訴定讞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告訴人: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1:林鴻明
參與人:啟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參與人:王在山
參與人:王重男
參與人:王燕航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576號及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 4 號
4.事實發生日:111/07/2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依111年07月29日本公司於最高法院主文公示系統之查詢結果, 關於林鴻明等違反證券交易法使本公司為不利益交易,最高法院已於111年07月21日,駁回上訴定讞。依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 4 號刑事判決,判決主文為:
(1)原判決關於林鴻明除事實欄「乙、二」(即關於啟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有罪部分外,均撤銷。
(2)林鴻明共同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項第二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3)林鴻明犯罪所得新臺幣參億零伍佰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啟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犯罪所得新臺幣壹億肆仟壹佰參拾參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王在山、王重男、王燕航之財產不予沒收。
前揭高等法院判決經被告林鴻明提起上訴,經本公司查詢最高法院判決主文查詢系統獲悉,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2576號裁判駁回被告林鴻明之上訴,因此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 4 號刑事判決業已判決確定。
6.處理過程:依法律程序處理,民事部分尚於法院審理程序中。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相關犯罪所得及損害賠償之請求,尚於民事審理及申請作業程序中,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任律師評估後續處理作業。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即時新聞2022/08/01 09:10:27
愛山林:公司從最高法院判決主文查詢系統獲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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