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4年10月27日
二、受裁罰對象: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泰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吳○○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第4款、第26條之3第8項、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2款、第9款、第11款及第179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興泰公司於113年7月1日至9月9日間,於集中交易市場向不特定人購入其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惟未依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應先經董事會通過後為之,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規定。
(二)查興泰公司113年9月18日董事會決議向時任董事長吳○○購入持有股票,係屬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惟興泰公司未事前提請審計委員會決議通過逕提董事會討論,且吳○○於當次董事會討論議案時未說明自身利害關係並未予迴避,且董事會議事錄之登載亦與實際開會不符之情事,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第4款、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第9款、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96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