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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新聞2019/04/02 14:11:23

中連貨:公司與大甲之民事訴訟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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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4)中連貨-本公司與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公司之民事訴訟和解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及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6年度重上字第183號履行契約等事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61號)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和解成立。
4.事實發生日:108/04/0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大甲永和應將坐落於臺中市大甲區幼獅段第1181、1182地號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中連貨運,並給付中連貨運違約金及利息。
6.處理過程:108年3月25日民事第31法庭和解,和解內容摘錄如下:中連公司應給付大甲永和公司新台幣8,800,311元;大甲永和公司應同時配合中連公司將該土地之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予中連公司。
前項履行方式:
(1)中連公司於108年4月9日前,指定地政士備齊移轉登記核稅所需文件送交大甲永和公司,大甲永和公司於收受上開文件日起5個工作日,將上開文件用印完畢,交與地政士辦理核稅手續。
(2)自地政士通知兩造士地增值稅單核發之翌日起7個工作日內,兩造應備妥移轉登記所需資料,中連公司開立土地增值稅支票一紙及另一紙支票(和解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協同地政士銀行繳納土地增值稅,並將另一紙應給付大甲永和公司餘額之支票交付大甲永和公司簽收,兩造將過戶證件資料交付地政士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
(3)辦理移轉登記所有應納稅費,除土地增值稅由大甲永和公司負擔;其他所有相關費用等中連公司負擔。
(4)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如仍受法令限制、或其他非可歸責於大甲永和之原因,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中連公司時,中連公司應於108年7月31日前,指定第三人辦理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負擔自108年8月1日起之地價稅、土地增值稅、以及其他所生之稅捐規費。
(5)就上開約定,倘有一方無故延遲各項約定期限而未履行、或有拒不履行者,自逾期日之翌日起,至履行日止,應按每日50,000元計算懲罰性違約金給付他方。兩造同意本件違約金排除民法第252條之適用。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完成過戶,使該土地不動產產權完整。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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