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違約之負面信用資料將於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留存紀錄,除經證券商通報結案者起繼續揭露三年外,該紀錄將永久留存。投資人若於一年內再次發生違約,全體證券商自接獲證交所結案公告日起三個月內,受理該投資人首次交易日起連續十個營業日之委託,須預收足額款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