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顧客 您好: 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43條第1項規定,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各期貨交易所規定之保證金或權利金數額先向期貨交易人收足,使得接受期貨交易之委託。 故本公司自108年8月1日(四)起,禁止『全部選擇權所有契約月份之買方以市價進行委託』。若顧客欲以『一定範圍市價』委託買入選擇權契約時,依前揭規定,本公司應預先收取之金額應足以支付部位成交所需支付之權利金後,使得接受其委託。